【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班傑明·卡多佐:「危險招來救助,痛苦呼喚解脫。」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班傑明·卡多佐:「危險招來救助,痛苦呼喚解脫。」 Danger invites rescue. The cry of distress is the summons to relief. 這句名言出自1921年美國紐約州Wagner v. International Railway Company案的判決書,由《法操》曾介紹過的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大法官所寫下,當時卡多佐大法官還在紐約州擔任法官。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小編第一次看到還以為是哪位作家的文句,看似與法律扯不上關係,其實這是在講英美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第三人對被害人的救助。」
談這句名言,要先認識基本侵權行為法的要件,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構成要件導出三個元素:(一)要有權利受侵害,(二)要有損害發生,(三)侵害行為與損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其他還須符合違法性和有責性(有故意、過失)為要件,而這句名言正是在談「因果關係」的問題。 在我國實務上多採「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和「相當性」組成,前者判斷方法是「如果沒有這個行為,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後者則較為抽象,通常會說「有這個行為,就有相當可能發生損害的結果」即代表具有因果關係的相當性。 因果關係的判斷並不容易,也就是如何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發生損害」的原因,這同時還涉及加害人究竟要賠償被害人到什麼程度的問題,讀者可能會覺得:不就是「開車撞到人就要賠錢」這麼理所當然的事嗎?
但我們如果仔細想想,除了賠償當事人醫療費之外,當事人因受傷而不能工作的薪資、失去原本升遷機會的損失、甚至目睹車禍現場而受驚嚇跌倒的路人,是否都在賠償的範圍內?因果關係的認定一不小心就會無邊無際,造成永遠賠不完的金額,個案的情況也可能更加複雜,這也正是因果關係困難的地方。 而卡多佐法官經手的這個案子,原告為了救因火車事故被拋出車外的小朋友,因此從橋邊掉落而受傷,原告於是向火車公司求償。因火車事故而受傷的小朋友,當然是直接受害的對象,但去救人的原告,並非直接的被害人,這樣是否能成立因果關係呢?
卡多佐法官認為,在這種第三人跑出來救助被害人的情況,雖然不見得是加害人能預期的,但正是危險狀態的出現,才創造第三人跑出來救援而受傷的風險,因此加害人與第三人受損害仍成立因果關係,原告於此案勝訴,這也成為英美侵權法往後肯認的見解。 回到這句名言,會發現卡多佐大法官對人和社會觀察的用心之處。惻隱之心使人對他人有難的呼喚伸出援手,法律應保護這些急公好義的人,而非只是制式操作法條,把損害推給這些救助者自己負責,我們也從卡多佐大法官的名言與判決,再次見證這位自由派、猶太裔大法官的法學涵養與風采。
延伸閱讀:
【大法官的一句話】班傑明·內森·卡多佐:法院的標準不是法官一個人認為正確就好了!
參考資料: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四版,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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