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家事法專欄】我的壓歲錢不見了?-紅包戰爭part1

  • 2018-02-26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圖片來自總統府網站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開工第一週,看到了一則雲南女大生告爸媽,討29萬壓歲錢的新聞。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仔細想過,自己從小到大從長輩那邊領到的壓歲錢,最後的下落是什麼?可能的選項有:

一、由父母交給自己使用(完璧歸趙XD);

二、伴隨我們成長過程,爸媽選擇了適當的時機,協助我們判斷使用(至少還是用在我們的身上);

三、因為家中經濟的需要,統一由爸媽幫我們使用(充公)?

真的是一個相當有趣的問題。

壓歲錢是誰的財產?

在開始討論「壓歲錢」的歸屬前,我們先來看看,有關於「壓歲錢」在臺灣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1087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未成年子女因為無償取得的財產,都是子女的特有財產。中翻中的意思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指的就是孩子「不勞而獲」取得的財產(不用從事任何工作,就從天上掉下來的小禮物)。所以,若是因為繼承,或是接受其他長輩贈與取得的紅包、壓歲錢,都是屬於孩子「特有財產」的範圍。

爸媽可以使用壓歲錢嗎?

不管紅包的性質是什麼,我想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是「紅包究竟是『誰』可以使用」的這個問題。

讓我們繼續來看民法第1088條的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簡單來說,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爸媽來代為管理是沒錯的。所以,不論是由爸媽或是子女自己收了紅包之後,直接由爸媽統一保管的做法,確實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但上繳給爸媽的紅包錢,爸媽能夠動用嗎?

依據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則說明爸媽必需要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動用

舉個例子來說,若是爸媽在未成年子女成長的過程中,將子女的壓歲錢用於支付孩子的學費、補習費,或是幫孩子存款做為出國留學基等,都算是為了孩子「利益」而處分。

而依照法律的規定,假設爸媽挪用了孩子的壓歲錢,但是並非使用在孩子身上,就有可能會發生今天文章中提到的大陸案例的情形。

機會教育-建立孩子正確的金錢觀

其實,不論壓歲錢在法律上規定的性質是什麼?究竟應該要由誰來使用?律師建議,爸媽可以將重點放在「兒童理財能力的培養」上。不妨藉著中國傳統年節習俗的機會,以孩子的名義,設立儲蓄帳戶,一方面可避免上開的法律爭議,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培養孩子的理財觀念,一舉兩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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