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泰國法院制度 – 家事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依泰國家事事件法第10條規定,家事事件由泰國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當家事糾紛發生時,在法院審判之前,將先進行調解程序。家事事件包括婚約違反、婚前協議、婚姻財產、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離婚事件等。全泰國共有77個行政區,每個行政區都有一所家事法院,但總共有 78 所家事法院,因為在曼谷有兩所家事法院,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分院。
家事案件需要先調解的目的在於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比較敏感,同時也非常重要,因此希望雙方先嘗試透過家事調解員解決爭端。若調解成立,雙方會立下協議書,在協議書沒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之下,法官應按照協議書進行判決。
若調解不成立,則將由法院進行審判,然而不是每件家事事件都會有非職業法官一起參與審判,在泰國只有三種法院會有非職業法官,即少年及家事法院、勞動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47 條規定,在法官認定不影響少年權益的情況下,開庭前應詢問雙方是否需非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司法職能。
以下爲泰國家事事件法第 25 條規定非職業法官之條件
(1) 年齡滿35 嵗以上。
(2) 有或曾經有小孩或曾經養育孩子或曾經在兒童,青年或家庭福利保護工作至少三年。
(3)擁有根據《公務員條例》法律獲得法院公務員的資格或至少大學或相等文憑或曾擔任非職業法官。
(4)具有謹慎的態度,適合在青少年和家庭法院管轄下司法程序的行爲。
(5)非政府官員或在政府機構中工作的政治官員,議員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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