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釋字第805號解釋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少年事件法
第 36 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大法官認為
1.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讓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救濟並獲公平審判機會。犯罪的被害人雖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應該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犯罪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之基本內涵,當然應該受到憲法之保障。
2.而在少年保護事件中,被害人到庭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所持意見之陳述,除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相關事實外,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以促成其未來之健全成長。
且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少年法院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等等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該裁定確定後得聲請重新審理等,皆代表少年法自始賦予被害人獨立之程序地位與權利。
3.但少事法第36條卻並未納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陳述機會,明顯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而違憲!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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