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行政院能不副署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等法,然而,行政院則再度宣布「不予副署」,又一次引發憲政層面的高度爭議。
今天公法小教室就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探討:副署究竟是什麼?拒絕行使會造成什麼後果?這在憲政運作的邏輯上又是否合理?
副署是什麼制度?
「副署」規定於《憲法》第 37 條,指的是當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後,總統在依法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時,必須經由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一同簽名背書,該法令才會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為什麼行政院長必須共同承擔這項責任?學理上普遍認為此制度源自「內閣制」——由於國家元首屬於虛位、不負實質政治責任,因此重大政令必須由實權的行政首長背書並承擔政治責任。同時,這也是防範元首濫權發布命令的制衡機制,內閣得透過「拒絕副署」使該命令無法生效。換言之,副署權原本在制度設計上,是行政權內部用以「監督與制衡總統」的手段。
拒絕副署會怎麼樣嗎?
回到《憲法》文本,條文僅規範「法令須經副署始得生效」,並未明定「必須副署」的強制義務,也未直接寫明拒絕副署的法律後果。但問題在於,行政院若要制衡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憲政體制上早已設有明確的「覆議」途徑。《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從制度設計來看,行政院若對立法結果有異議,應循覆議程序爭取翻盤,一旦覆議失敗維持原案,行政院長依法「應即接受該決議」。若在此機制之外,另闢蹊徑以「拒絕副署」單方面封殺國會多數通過的法律,在憲政邏輯上便顯得相當矛盾。這不僅有鑽憲法文字漏洞之嫌,將原本對內制約總統的工具轉變為對抗國會的「實質否決權」;從民主正當性來看,由非民選的行政院長架空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案,其正當性亦難免面臨嚴峻挑戰。
這場憲政僵局最終仍須交由司法違憲審查來定奪,雖然憲法法庭在實務運作上仍受法官人事與相關法制紛擾影響,但唯有回歸憲法法庭對機關權限爭議作出權威解釋與裁判,才能釐清副署權的憲法界線,為行政與立法兩院的權力制衡確立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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