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瑟夫·P.布拉德利:「沒有法律,社會就無法存在;法律是社會的連結。」
文/法操司想傳媒
「沒有法律,社會就無法存在;法律是社會的連結。」
“Society cannot exist without law. Law is the bond of society..”
這句名言出自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他接著提到,制定法律、維護法律和促使社會連結在一起的法律,這些是公民社會的本質所在。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發展,一個社會的公民共同遵守一套行為規範,適用同樣的是非對錯準則,能降低衝突的發生。
以民法為例,侵權行為法奠定填補損害的功能,並分配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侵權行為的規定,那發生損害的時候,無法可循的情況可能導致私刑解決。同樣的,如果沒有刑法制定出何種行為為犯罪,並對犯罪人予以處罰,則人民有可能為了爭奪資源和滿足慾望,形成一個充滿不安和猜忌的社會。
布拉德利大法官在1870年擔任大法官職位,在他就任的前兩年,美國剛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此修正案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的相關問題,其中重要條文包含平等保護條款、正當程序條款、公民條款等內容。在美國判決中,討論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案件眾多,例如平等保護條款規定各州須平等保護任何人;正當程序條款則規定未經正當程序,不得任意剝奪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這些都對人民影響重大。
布拉德利擔任大法官期間,就處理過許多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有關的案件,例如1890年的
Chicago, Milwaukee & St. Paul Railway Company v. Minnesota案就與正當程序條款有關。這個案件起源於明尼蘇達州的管理機構對當地鐵路通行費率進行規範,這引起多間鐵路公司不滿,它們認為州政府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無權自行訂定鐵路通行費率。
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認為,明尼蘇達州的鐵路通行費率是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下所訂定,在未通知利害關係人或是舉行聽證會等情況下,使得會受到鐵路通行費率影響的鐵路公司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更無提出異議的可能性,這顯然不符正當程序條款的要求。
然而,布拉德利大法官主筆的不同意見認為,鐵路通行費率是各州州政府的決定權限。他提到,過去1876年的Munn v. Illinois案中,伊利諾州訂定企業對農產品收取費率的上限,該案最高法院認定不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則本案應比照處理,不應由司法介入。不過,Munn v. Illinois案的結論在1886年被Wabash, St. Louis & Pacific Railway Company v. Illinois案推翻,顯示最高法院對正當程序的解釋趨於一致。
正當程序條款要求政府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依照法律程序,否則手握權力的政府有恣意侵害人民權利的可能,這也再次顯示法律規範的重要性。回到這句名言,每一部法律背後都有它的立法目的,規範社會上不同種類的議題,每一次的修法往往呼應當前社會面臨的問題,最終希望能讓社會更加進步。
約瑟夫·P.布拉德利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約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hilo Bradley),1870年由美國前總統格蘭特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到1892年卸任。在擔任大法官前,布拉德利為知名的商業訴訟律師,1876年在爭議的美國總統大選中,布拉德利成為選舉委員會的一員,最終選舉委員會以8比7的票數,使共和黨參選人海斯當選該年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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