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律師教唆偽證,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 2017-08-14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律師陳世寬於9年前教唆時任元京證券協理曾鴻展作偽證,讓元大集團馬志玲等人脫罪。台北地院第一審原判決陳世寬無罪,但第二審時高院逆轉依教唆偽證罪將他判刑6月有期徒刑,陳世寬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業已駁回定讞,但陳世寬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偽證罪的處罰要件以及有何特別之處?

什麼是偽證罪?

關於偽證罪規定於刑法第168條,該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是否會構成偽證罪,主要先看有無完成「具結」?具結是指依據法定程序,以文字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的手續。在具結前應告以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具結時若未履行前述程序,就算具結者有違背具結義務的行為,也不能論以偽證罪。

實務上,就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交給證人一張具結書(類似切結書),再跟證人說明要說實話,不然會受偽證之處罰,然後要求證人簽名後朗讀整份具結書內容一遍,這樣才完成具結程序,方開始訊問證人。雖然大多數情形是問證人前要求證人先具結,但其實也可先問完證人再要求證人具結。總之,只要證人有完成具結程序,一旦證詞有虛偽之處,就可能會構成偽證罪。

「虛偽陳述」是指證人明知實情卻故作虛偽的陳述;「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是指該事項的存在,足以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結果。因為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的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的危險,故論以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另外,證人必須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實施本罪的行為。且證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證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始構成本罪。

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

特別的是,依據刑法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如果所犯之罪的本刑最重超過5年有期徒刑,被告就無法適用易科罰金的規定。由於偽證罪最重本刑是7年有期徒刑,因此不管被判怎樣的刑度,都沒有可以判易科罰金的空間。

不過刑法第41條第3項亦規定:「受6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所以被判處偽證罪,雖然不能易科罰金,但如果宣告刑在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可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而免除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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