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官槓上法官--案件還有哪些問題?

  • 2018-02-0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來自彰化地院官網
 

2018.3.30案件進度更新:彰化地檢署給與本案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彰化地檢署新聞稿指出,當時已經訊問完畢結束錄音,已經不屬於侮辱公務員罪中「執行職務時」的當場,且認為檢察官係因偵辦案件心切,檢察官當場的言語不構成侮辱的要件。故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侮辱言語的認定,在實務上也一直是浮動的狀態,何謂侮辱,往往沒有一定的定見。另外,當時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當場,仍有討論空間。試想,若一般民眾在警察開完罰單後,才以國罵罵警察,在這樣的情形下,是在執行職務當場,還是不算呢?

根據新聞報導,上週發生法官當庭逮捕檢察官的事件,引起社會上的許多反響,同時也帶出許多院檢內部的問題。

法官要求逮捕於法有據

雖然說法官逮捕檢察官的事件,在台灣司法史上應該算是首見。儘管有些誇張,但其實也是於法有據。

根據新聞的說法,檢察官在法官下了交保的裁定以後,不滿法院的裁定,脫口說出「頭腦不清楚」等語,經法官要求道歉不服,法官遂要求法警當庭逮捕。

事實上,當法官下了是否羈押的裁定後,就已經脫離了辯論的階段,若檢察官對於法官所下的裁定有所不服時,理論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應該要提起抗告。

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須負刑事責任。這次案件中,檢察官在法官下完裁定後,脫口說出情緒上用語,基本上已經不算是法庭攻防,而屬於侮辱公署或公務員罪的問題。

同時,由於法官依據法院組織法具有管理法庭秩序的職權,法院組織法第95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應負刑事責任。檢察官若是不服法官維持秩序的命令,且經勸阻不聽的話,也是有可能觸犯了上面所說的法院組織法規定。

由於在這次的案件中,檢察官是當著法官的面說出口,屬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能逮捕,法官告發現行犯,也就是檢察官,並要求法警逮捕應該於法有據。

彰化地檢應迴避偵辦此案!

就法警不敢逮捕檢察官、及長官集體關說的問題,江老師已經在早上的文章中為我們解說了。在這邊我們要討論另一個問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應該要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官有第17條以外之情形,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得聲請檢察官迴避。

在這邊,檢察官所要偵辦的對象是「自己人」,雖然檢察官之間並不屬於第17條各款規定的對象,但實在很難要求檢察官在偵辦自己人時,能夠不顧舊情;就算承辦檢察官真能不顧舊情,但也有可能會被同事指指點點。

因此,為了要避免這類狀況發生,同時也是要使民眾對於司法更有信心,而不生更多揣測,在此法操呼籲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應該要將案件交給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高檢署檢察長依據檢察一體的原則發揮其職權,將這個案件移轉給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偵辦,才是正確的處理之道!

記者為什麼什麼都知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由於羈押程序是為了要確保嫌疑人不會有滅證、逃亡等等狀況,使檢察官能順利蒐集相關證據。因此在即便是在聲請羈押的羈押庭,仍然屬於偵查程序,應該要受到上述規定的規範的限制,並不對外公開。

但有趣的是,和這次的案件相同,每次只要有重大案件開羈押庭,記者總是能在第一時間得到第一手消息,而且每次都能詳細、繪聲繪影地描述法庭內的各種狀況。

究竟記者是怎麼得到這些消息的,我們並無法知道。法院每次說要查,也都以查無不法結案。但這類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卻一直在發生,我們也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問題!

呼籲監察院應該要立案調查

前些日子,監察委員陳師孟表明上任後要徹查司法體制的決心,引起各種不同意見的回響。而這次的事件中,也再再出現了院檢間奇妙且遊走法律邊緣「喬事」的神祕生態。

因此,法操在此呼籲監察院針對本次的問題應該要立案調查,確認彰化地方法院及地檢署在這次的事件是否有缺失,才能使民眾對司法改革更有信心,達成司改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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