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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改國是會議】司改會議吵翻天 真的能改好改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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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7
  • 法操司想傳媒

司改喊了好多年,新政府上任後,籌備快六個月才開始的司改國是會議,已經快進入最後總結階段了。司改國是會議分五組,可是,每天新聞吵吵鬧鬧,你知道,這次司改到底改了哪裡嗎?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更多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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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案】柯建銘自訴馬英九二審 五大爭點一次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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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6
  • 法操司想傳媒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自一審宣判後,經過了一個多月,台灣高等法院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此次由周政達擔任審判長,另外還有汪梅芬及曾德水兩位法官。本次三位法官一起開準備程序庭實屬少見,通常程序會由受命法官先開準備程序庭,之後審理再由全部法官一起開合議審理庭,可見高等法院對本案的重視。自訴人柯建銘由律師曾勁元及陳一銘陪同出席,馬英九則由吳柏宏及劉紀翔兩位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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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0512樂陞案開庭實況】檢辯交鋒 檢察官庭外表現比庭內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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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2
  • 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106年05月12日 09:30、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本案前次準備程序庭,許金龍提出降低交保金額的要求,在合議庭審酌期間,也曾出現裁定停止羈押的錯誤報導。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調查訊問庭,因收到律師檢具的保證人資力證明後,審核發現有部分具保人的名下房產辦,已設定抵押給銀行,出現資力不足的情況,因此,並未裁准交保或變更交保條件,許金龍還押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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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用手機偷拍別人如廁!如被害人不提告,還能沒收手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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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2
  • 法操司想傳媒

「沒收新制」在2016年7月1日上路,日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板橋區某男廁,有一名男子持智慧型手機偷拍他人如廁,經被害人發現後報警,發現該男子手機內有多則偷拍他人如廁影片檔,警方將該男子以涉嫌妨害秘密罪,移送新北檢偵辦。但,被害人不願提告,且其他被害人也不知自己被偷拍,因此無從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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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國防部卸責?冷氣爆炸2死,包商、上校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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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2
  • 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依據媒體報導,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 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揭露國防部在本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本文將在以下,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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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當「犯罪事實」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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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必須要記載被告的「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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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青年的力量:法國史上最年輕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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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5月7日,法國誕生了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年僅39歲,政治閱歷並不豐富,可說是政治界的菜鳥,但卻以66.1%比33.9%的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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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影片】奪廟產又殺人未遂:顏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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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 臺南/張律師

前檢察官顏漢文(59歲) ,文化大學法研所碩士,於78年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6期結業後開始擔任檢察官,並於101年9月6日調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因常協助處理金山寺的法律業務,進而認識與金山寺有簽約關係、獲利豐厚的殯葬業者莊茂鴻,每月支領金山寺寄棺室淨利30%,累計共向莊男領取約180萬元之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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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小教室】在「外牆」裝冷氣 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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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8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台北市北投一棟住宅大樓,6樓王姓住戶在外牆架置鐵架和2台冷氣機,因冷氣運轉產生的振動、噪音,引起5樓林姓鄰居不滿,經過幾次協調,皆未達成協議,林姓住戶憤而提起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拆除冷氣、恢復外牆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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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馮滬祥性侵看護 親友包庇作偽證卻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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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5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2004年8月間,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在家性侵菲律賓籍女看護。該案經過12年的纏訟,經過6次更審,終於在2016年10月6日判決確定。馮滬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 而當時,馮滬祥的友人、3名女兒、女兒友人為幫其脫罪,在法庭上做出不實的陳述,也因偽證罪,於2017年5月1日,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上述5人於法庭上的陳述,構成偽證罪,馮滬祥的3名女兒,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5月,緩刑5年,需繳款給公庫20萬元。其中一名友人,受判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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