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勞基法專欄】什麼是「一例一休」?週六放假的小確幸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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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8
  • 宗鼎法律事務所 吳宗樺律師

近日,由於執政黨與在野各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應採「一例一休」(行政院版本)或是「一週二例」(立法院版本)的議題,雙方立場互異、各執己見,因而吵得沸沸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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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2021公投】公投法修來修去,修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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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6
  • 法操司想傳媒

上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2018年11月24日,當時隨著2017年時公投法修法,一口氣在提案人數、連屬人數、通過票數、投票年齡等方面大幅降低了公投的門檻,也形成一口氣有多達10件公投案的盛況。不過當時也因為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舉行,且多處投開票所的公投圈票處太少導致人數難以消化、無法準時在下午4點結束投票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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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專欄】疫苗、《舊金山合約》和金帳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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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1
  • 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最近因為疫苗的事,台灣社會意見紛陳,看各方都拿出手邊資料來佐證自己的意見,果然台灣真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因為達成一定的疫苗施打率看起來應該是能有效終結疫情的方式,面對台灣突然升高的疫情,大家都很著急,也是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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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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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3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第742號解釋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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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專欄】正本?繕本?傻傻分不清楚@@-關於民事訴訟進行過程常常出現的各種OOXX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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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3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莉絲莉絲,我收到法院把我們的書狀退回的信件了!怎麼會這樣?」 (莉絲內心os:這件才剛接到法院庭期通知,連庭都還沒開,是要退啥米碗糕??掐指一算,這件兩造目前同住,該不會…) 去電瞭解狀況後 「阿貝你說的退件郵件,信封是寫誰的名字啊?」 「就我女兒啊!她都沒回家,所以我就去警察局幫她領法院文件。裡面那份就是我們當初寄給法院的書狀啊!法院為什麼退回來惹?」 不知道曾經有在法院走跳過的粉粉們,有沒有覺得上面的情形似曾相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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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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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菸害防制法 第2條第4款:「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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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請假遭拒後走人,外籍看護為何被依遺棄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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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0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印尼籍看護在今年9月時向雇主請假被拒絕,拋下生活無法自理的林姓患者不顧逕自離去,因為林姓患者有脊椎性肌肉萎縮、慢性呼吸衰竭併缺氧症狀,僅能控制臉部及手指肌肉,在沒有人照護的情況下隨時都可能有生命危險,因此該印尼籍看護被檢方依遺棄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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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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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9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解釋標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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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93號解釋—黨產條例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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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 法操司想傳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婦聯會、中央投資公司等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等案件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提出釋憲聲請。今天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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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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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9
  • 法操司想傳媒

大法官認為雖然婚姻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且受憲法所保障,但是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所以憲法對此議題的評價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雖然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但是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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