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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法律人】被音樂耽誤的法律人─舒曼
本次要介紹的是德國浪漫派作曲家舒曼,舒曼在成名之前也曾經讀過法律,是個貨真價實的法律人喔~當初舒曼為什麼會選擇讀法律,後來又是怎麼從法律人轉變為音樂家呢?一起來看看吧!


【司想評論】《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通過,這次能順利三讀嗎?
屏東縣一名黃姓男子追求通訊行店員曾女不成,就連日跟蹤騷擾,最後竟然製造假車禍殺害曾女,也因此催生出了《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推動。由於對跟蹤、騷擾的問題我國法律一直沒有找到好的解決辦法,這次的草案也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內容有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司想評論】【投稿】課綱案濫權簽結! 北檢包庇教育部
教育部課綱微調案引起社會高度質疑,暫且不論課綱微調有違反民主、扭曲歷史等問題,本事件涉及偽造文書,竟遭台北地檢署於104年4月10日簽結(103年他字第2215號),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失,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嚴重破壞社會對檢察官之信任。


【釋憲言詞辯論】【強制工作釋憲案言詞辯論】強制工作真的有預防再犯的效果嗎?
我國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皆有「於刑之執行前,令(受處分人)入勞動場所...


【惡檢系列】檢察官採信兇手證詞入無辜於罪,荒謬至極
鍾運祥與鍾許秀夫婦住在台南縣影劇三村,民國86年5月7日晚間10點,鄰居發現夫婦倆養的鳥叫得很淒厲,屋內又有惡臭傳出,於是請里長探視,卻發現夫婦兩人陳屍屋內。 最初一名曹姓男子被列為首要疑犯,但事發三個月後,鐘運祥的乾女兒黃碧華因詐欺罪名被捕,黃碧華請警方聯絡男友吳萬發的姐姐幫她作證、卻遭到對方拒絕。黃碧華一氣之下,竟然以目擊證人身分,指證男友吳萬發以水果刀、酒瓶刺殺鍾運祥夫婦。


【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 | 泰國憲法
泰國屬於大陸法體系國家,憲法同樣是最高位階的法。在泰國憲法架構下國家為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其中司法權也有類似台灣憲法法庭的制度,泰國憲法法院主要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違憲審查、判斷關於議員及總理權力義務之問題等等。雖然泰國從西元1932年開始施行君主立憲制,但由於泰國政局不穩定,前後總共發生過十三次軍事政變(Coup d'état),每當政變成功,當權者能藉由通過臨時憲法再修改憲法,導致泰國憲法經過許多次的修憲,截至目前為止泰國已經通過了二十部憲法。從這個角度來看,泰國憲法基本上不具有穩定性。


【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威利·布蘭特·拉特利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真正的民主國家是權利的問題。」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真正的民主國家是權利的問題。」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in a true democracy is a matter of right.” 這句名言出自威利·布蘭特·拉特利奇大法官(Wiley Blount Rutledge Jr.),他透過這句話表達平等權是身而為人的基本權利。在這句話的後段,拉特利奇大法官接著提到,平等不是一種施捨、恩惠或是能自行斟酌的東西,平等就是人民的權利。(It cannot be a matter of charity or of favor or of grace or of discretion.)


【司想評論】從韓國N號房事件看臺灣的兒少性剝削防治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韓國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犯罪事件,趙姓主嫌等人誘拐達74名女姓(其中16名未成年)拍攝性侵害、性虐待影片,並於社群軟體Telegram的「N號房」裡分享,引發全韓國人民震怒。韓國人民發動連署要求公開26萬名會員資料,警方更破例將主嫌長相示眾,成為第一位韓國因性犯罪被公開示眾的嫌犯。台灣就性犯罪除了《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章》之外,尚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針對兒少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本文將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介紹。


【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90號解釋
聲請解釋標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君主制度與相關刑事責任
泰國君主專制的歷史起源於西元1239年,是以君主為國家元首,並且實行獨裁統治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君主高於所有法律,有絕對的權力。直到1932年一場立憲革命結束了泰國的君主專制,開啟了泰國的君主立憲制,泰國人民獲得權力,君主的權力將受到憲法和議會不同程度的限制。根據泰國憲法第三條,君主有權能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利,然而仍須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間接行使其權利。舉例來說,立法機關完成制定法律程序後,必須經過君主簽章後法律才能生效;議員選出總理後也必須經過君主認同才有效;同樣地,司法機關考試(如法官與檢察官等)也必須經過君主同意。而根據【國王不為非】原則,國王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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