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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
民眾常在媒體報導時聽到「公訴罪」一詞,一般媒體常說的「公訴罪」,在法律上準確來說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此相對的則為「告訴乃論罪」。(媒體報導講的公訴罪也和法律上的「公訴」程序不一樣喔~請見下面的說明)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


【法操冤案】【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年後的9月1日判決。此無罪判決一出,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共同被告的證據能力問題?法院怎麼這麼久都還沒審理完?人到底是誰殺的?當然有很多人不禁想問,如果經過這麼久的審理,結果徐自強無罪定讞,那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大小謬誤】沒有現貨就不算販賣禁藥?!
小林在臉書網頁上經營日貨代購社團,在網頁上陳列禁藥「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 「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成分,發現這兩種感冒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小林承認他有在網頁上刊登這兩種藥的購買資訊,但在網頁上是表明請別人在日本購買後帶回,是日貨代購的意思。


【刑法小教室】偵查不公開
偵查是調查有無犯罪事實、收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確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準備法院審判庭的公訴程序。 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以及保護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及人身安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大小謬誤】佔用他人土地,是竊佔還是侵占?
阿宏知道北投區有一塊空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卻在未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下,無權佔用了快一年,直到國有財產署人員發現後,要求阿宏拆除鐵皮屋,返還該土地,可是阿宏卻置之不理。 不久後,國有財產署將該土地出售給阿明,阿明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就要求阿宏趕快把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然而阿宏仍聽而未聞,繼續霸占使用該土地。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起訴阿宏。


【刑法小教室】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是學理上所稱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尚未經過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未經過追訴的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大小謬誤】【投稿】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刑法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檢察官有提出證據的舉證責任。而法律對於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證據的人事物,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當一個人事物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也就是有證據能力之後,才會有證明力的問題。


【大小謬誤】檢察官殺雞用牛刀?以刑法治遷戶籍
大潘在民國103年想要參加新北市淡水區「第2屆A里里長選舉」,所以要家族成員遷徙戶籍到新北市淡水A里,想要以增加選舉人數的方式,來增加支持大潘的選舉人票數。於是大潘親友共11人為了要支持大潘能當選A里里長,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到新北市淡水區A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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