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又聲請檢驗?檢察官是在鬼打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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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6
  • 法操司想傳媒

針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檢驗油脂脂肪酸部分,因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而檢察官在起訴前亦有做過油品檢驗的證據調查,甚至前面多次審理庭中,也已透過多位鑑定人、證人及到頂新屏東油廠採樣調查,相關證據調查已告一段落,如今若再重新調查,先前的程序豈非又要重新進行,不僅破壞法院審理進度,更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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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辦案有如考試猜題 若不幸猜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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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6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3年11月24日凌晨時許,小許雙親於台北市士林區遭火燒傷致死,小許哥哥認為父親不可能自殺,因而提出多項疑點如「父親剛投保新保險,不相信父親會喝汽油自殺」、「弟弟與甘姓保險業務員互動過密」以及「於火災後弟弟有許多不合理行為」,認為弟弟小許有動機為保險金而殺害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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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0714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 【是開庭還是熬豬油體驗?檢察官牽強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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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4
  • 法操司想傳媒

今日頂新油案審理庭,再次續行勘驗檢察官至越南調查證據所攝之影片。 才剛開庭,檢察官就當庭提出一鍋豬肉給審判長,要審判長帶回家熬油,還說這鍋豬肉陪我們到今日開庭結束已逾晚上9點,豬肉會變質或發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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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求處死刑就是替天行道? 從謝依涵更一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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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4
  • 法操司想傳媒

媽媽嘴案謝依涵二審判死刑後,後續法院審理重點在於,被告謝依涵有無教化可能性與再社會化可能性? 查閱發回更審的最高法院主張,在教化可能性部分,「原判決關於謝依涵所犯強盜殺人之罪,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合理期待部分,未以實證調查為據,即認定謝依涵強盜殺害張○萍部分『無教化可能性之問題』,殺害陳○福部分則有『中度教化可能』,逕予切割謝依涵教化可能性之有無及程度,與所引據之心理評估鑑定資料難謂相合,併有理由矛盾之違誤,其死刑之量定是否妥適即難據以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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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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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油案本次重點在於請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協助釐清越南當地豬隻管理狀況,包含豬隻是否健康、屠宰條件、養豬場環境衛生條件等;以及勘驗檢察官至越南調查證據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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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只要帳戶有錢就代表不可能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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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0年8月中旬時,小楊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到「他她」交友網站,向一位賴姓民眾佯稱投資鑫辰運動網可獲得高額報酬。 而後小楊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前之某日起,與小龔、小林與小陳共組詐騙集團。 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8日由小陳數度前往許老闆所開設「漁品軒茶藝品」購買商品,並向許老闆表示其將由友人以匯款方式支付購物金額,不知情的許老闆不疑有他並將帳戶提供給小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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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借款或幫助詐欺?檢察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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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案被告丁姓當事人,因急需用錢,但個人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貸款,便和網路上一位發出借款訊息的「許經理」聯絡,雙方並相約於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三點,在台北車站北三門交付自己名下所屬的永豐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與存摺、提款卡,且為避免受到詐騙,還使用帳戶內無存款的帳號作為借款帳戶。而後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丁姓當事人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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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只管起訴、罔顧人權 檢察官充滿瑕疵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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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媽媽嘴案被告謝依涵,一審、二審遭判處死刑,三審最高法院宣判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仍判謝依涵死刑,全案可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將殺害陳氏夫婦的犯行,分割成「殺人」與「強盜殺人」兩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教化可能性,違背經驗法則,且未經實際證明說明謝女有無教化可能性,因而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時作出判決,仍判處謝依涵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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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法院裁判書的被告姓名竟能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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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吳國銘、李龍田及吳雅玲分別為鑫豐資訊有限公司、聚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掌管公司實際營運與銷售。 三人以兩間公司名義聘用趙黎琝、陳鈺庭、陳稚錞、張淑芳,化名成「劉佩珍」、「許懷德」、「黃秀蘭」、「賴慶益」、「薛翠琴」等人,作為公司業務員,這些人都知道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依法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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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掉了提款卡卻被當成詐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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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09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楊因為郵局帳戶平常沒有在使用,所以將帳戶密碼貼在提款卡上,於民國103年8月6日帶著提款卡上班、打算去註銷該帳戶,下班後卻發現提款卡遺失,因為該帳戶內沒有存款,就沒有馬上去向警察報案,事後某日要去掛失時,才發現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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