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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與法律系列專題】體育署列管選手不想打國際賽,算是逃兵嗎?
世界棒球經典賽(WBC)將於3月8日開打,且不但由於棒球是台灣的「國球」,還因為台灣隊所分到的A組預賽也將在台灣舉行,所以此屆賽事更是受到國人的重視。 WBC身為目前唯一一個美國職棒大聯盟(MLB)球員也會參與的國際賽事,球迷們當然也很關心我國去年唯一還停留在大聯盟層級的好手—張育成的動向。不過這幾天卻一度傳出張育成不想打國際賽,導致網路社群遭到網友「出征」、狂酸「張二兵逃兵」的事件,這是怎麼回事?跟兵役有何關係呢?一起來看看吧!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越南裔臺籍的阮姓女子因其配偶越南籍吳姓男子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外交部應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簽證,卻遭越南代表處駁回,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高宏銘專欄】從2022年國際足總世界盃談台灣的體育改革
2022年的歲末,在中東的卡達舉辦第22屆世界盃會內賽,32支隊伍經過近1個月的征戰,終於讓梅西帶領阿根廷再度舉起大力神盃,也讓阿根廷未來可以在國家隊球衣上增添第3顆星。恭喜梅西終於圓夢,也恭喜阿根廷能隔36年後再次榮膺冠軍,也恭喜全世界的足球球迷能參與到史詩般的一場冠軍戰。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並依健保法細則之規定辦理停保,而在民國104、105年過年期間返國後被健保署命補繳健保保險費,聲請人認為自己又不是為了看病才回國,且健保法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還規定必須要復保後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認為種種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在提起行政爭訟並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威利·布蘭特·拉特利奇:「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請願的權利雖不完全相同,卻密不可分。」
The rights to freedom in speech and press were coupled in a single guaranty with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for redress of grievances. All these, though not identical, are inseparable. 這句話出自於1945年的Thomas v. Collins案判決書中,拉特利奇大法官所提出最有影響力的一句關於言論自由意見。
【司想評論】進場看球卻沒見到「魔獸」,可以要求退款嗎?
日前NBA準名人堂球星「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來台正式加入T1聯盟桃園雲豹隊,不僅讓整個台灣陷入「魔獸旋風」之中,甚至震撼整個亞洲籃壇。在他正式宣布加入球隊後,所有已開賣的雲豹隊主、客場賽事預售票皆在短時間內銷售一空,可見全台球迷都可望親眼一睹魔獸風采。 但在12/18雲豹隊對海神的比賽,卻發生霍華德因傷臨時決定不出賽的情況,導致全場15000名未事前獲告知的觀眾只能在現場乾瞪眼,最後還出現球迷反過來幫客隊海神加油以及賽後向消保會申訴等情況。
【憲法法庭】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案言詞辯論—是轉型正義還是立法恣意?
為追討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2017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年資條例),規定曾經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後「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年資條例可能有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等問題,因此依職權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次各方有什麼看法呢?
【司想評論】警方也強盜罪、搶奪罪分不清楚?
根據新聞報導,桃園市邱姓、佘姓兩名男子一日在進行完虛擬貨幣交易後,帶著五百多萬元的現金搭乘計程車離開,沒想到就遭後方車輛製造假車禍,且有三名歹徒分別持槍、利器及辣椒水攻擊並奪走鉅款。 兩名受害者向警方報案後,卻發現派出所員警竟然只以「搶奪罪」受理,而非罪刑較重的「強盜罪」,認為警方有吃案之嫌。
【司想評論】【通緝犯逍遙法外】身分證統一編號也可以更改?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傳出新北一位李姓公車司機被發現竟然是逃逸長達17年的通緝犯,而他之所以不像其他通緝犯得躲躲藏藏,反而還有一份正當工作的原因,竟然是因為曾更改過身分證統一編號,導致就算接受警方臨檢也查不到犯罪紀錄,直到最近因其他案被調查才被發現其實有案在身。 身分證字號為什麼可以變更?一生可以改幾次?法律依據是什麼?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法操小教室】誠信原則
蘇姓男子在2015年參加中油公司招考並錄取擔任煉油技術員,不過因政風單位接獲蘇男考試作弊的檢舉,因此開始展開調查,後來取得蘇男承認作弊的自白後,並依勞基法解除雙方契約。 不過蘇男認為當時中油公司進行調查時,承諾自己若當「汙點證人」抓出其他同為作弊者就安排他到子公司任職,但公司卻出爾反爾,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日前高雄高分院於更二審認為中油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判決中油敗訴(111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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