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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寫不出具體上訴理由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在哪裡?

  • 2015-10-16
  • 臺北陳律師

嘉義有一男子因不滿堂姑積欠他250萬元賭債,不僅叔公、嬸婆不願代為催討,還反唇相譏,男子不滿之下,帶著兩箱鞭炮到叔公住處,將其中一箱鞭炮放到餐桌上點燃,炸壞一桌菜,火花還引燃旁邊的衣物、油漆桶,險釀大火。隨後,男子掄起球棒痛毆叔父、嬸婆,在門口引燃第二箱鞭炮後離去。叔父、嬸婆提告,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男子拘役70天,並得易科罰金,叔父認為判太輕,具狀聲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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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書狀黑白寫 事實真相懶得管

  • 2015-10-14
  • 法操司想傳媒

某棟大樓住戶間發生糾紛,A號房住著小芳、小玉、小小玉母女三人,B號房住著蕭蕭與小林夫妻。因為A號房深夜常發出聲響,兩家人相互看不順眼,互告對方、遭檢察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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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找不到屍體的謀殺罪--陸正案、香港富商案與嘉義醃頭案

  • 2015-10-12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76年,小學生陸正放學時遭人綁架,歹徒要求贖金100萬,但陸正家人交付贖款後,卻等不到陸正被釋放回家。警方經歷9個月的調查,認為是邱和順集團所犯,承辦檢察官依據共同被告的自白、贖款條上所遺留指紋等證據起訴邱和順,在還沒有找到陸正的屍體之下,本案在民國100年7月定讞,主犯邱和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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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高職畢業=智慮不高?檢察官文憑歧視!

  • 2015-10-09
  • 法操司想傳媒

阿尼和小郭是國小同學,阿尼卻向小郭詐欺取財,先向小郭借車借錢並謊稱會歸還,後來更用「不借錢就不還車」來恐嚇小郭,小郭忍無可忍便向警察報案,阻止了阿尼一再恐嚇取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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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在聊天室找一夜情就會促使青少年從事性交易嗎?

  • 2015-10-07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柳在家中用電腦連結到某男同志聊天室內,以暱稱「熊熊」在聊天室內發出引誘、暗示希望進行性交易的訊息,經由員警搜尋發現後將小柳移送偵辦。 小柳在警詢以及偵查庭上都承認有在聊天室內留下暗示性交易的訊息,檢察官以此自白再加上聊天室擷取畫面、IP位址查詢單,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認定小柳構成此罪之成立要件,但因為小柳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對小柳處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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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放火未遂、預備放火的差別,檢察官卻分不清?

  • 2015-10-0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因為經濟狀況不好,將自己名下的營業小客車,以6萬元金額抵押給老張所開的當鋪,但因為小林沒有按時繳貸款及利息,老張就向小林表示,要扣留小林的營業小客車,小林因而情緒失控,用2瓶寶特瓶裝滿汽油,並帶了3個打火機,打算在老張另一間計程車行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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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圖方便?遇罵人就起訴公然侮辱

  • 2015-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小吳和小何原本是好友,因故發生口角,兩人在新北市某廣場上拉扯,小吳在他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小何辱罵「你是賺吃查某」,爾後小何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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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不帶鋸子怎偷樹?檢察官對兇器認定標準也太寬

  • 2015-10-0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黃和小雷兩人在獄中相識並結為好友,出獄後卻不知悔改,反而一起計畫竊盜,在民國103年10月,小雷以新台幣8000元為代價,僱不知情的大貨車駕駛小吳駕駛大貨車到台北市郊區,趁著四下無人,小雷叫小吳操作貨車上的吊桿,自己拿著圓鍬、鋸子各1把,小黃則是拿著圓鍬,三人共同竊取價值新台幣30萬元的含笑樹,及價值新台幣50萬元的桂花樹,並將贓物載到某茶藝館藏置。由於鋸子和圓鍬在客觀上可用於兇器,檢察官以《刑法》第321條第3款加重竊盜事由,起訴小黃、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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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辦案兼性騷擾:吳傑人

  • 2015-10-01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95年間,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傑人,在偵辦林富璇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案件時,開庭傳喚一位長相清秀的女當事人,吳姓檢察官因為貪戀該當事人姿色,利用職務之便,藉故以擴大偵辦的方式,以協助偵辦的名義,邀約該名當事人到辦公室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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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懶得追查就不起訴,檢察官這樣對嗎?

  • 2015-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某援交網站上,刊登了「專業外送台北桃園」、「解妳身體的渴為你濕的夜」、「直播專線電話聯絡……美眉看過滿意再消費」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並留有某0973開頭的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方式。員警調閱電話號碼的基本資料,發現是以小哈的名義申辦的,故認為小哈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散佈促使人性交易訊息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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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別管證據了,你聽過先起訴再說嗎?

  • 2015-09-27
  • 臺北陳律師

警察機關監聽老劉的行動電話,懷疑小陳是他的海洛因毒品上游,亦有盜木之嫌,聲請搜索小陳,未被核准,但警方仍報請檢察官查辦小陳販賣毒品。檢察官偵訊小陳時,小陳表示絕無此事,他與老劉聯絡是要販賣牛樟菇,並非毒品。之後牛樟菇賣完,所以和老劉說不要再找他了。但偵查檢察官並未行使退案審查權,也就是在認為案件調查不夠完備時,可以命令警察機關繼續詳細蒐證。相反地,檢察官卻是逕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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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柯金柱

  • 2015-09-26
  • 法操司想傳媒

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以假的檢舉信函來分案,再利用職權簽發指揮書,指揮司法警察介入刑事案件偵查,進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就連調查局還在偵辦的刑事案件也不放過,多次利用分案的手法介入各案件之中。包括以涉有偽造文書的方式介入金企鵝唱片負責人陳三龍人頭入獄頂替案,以及中華醫院和宏恩醫院與四海幫的收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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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 2015-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不變期間(即不得有所伸長或縮短之期間)屆滿前,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因而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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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單憑一份報告就起訴,檢察官是起訴書產生器?

  • 2015-09-23
  • 法操司想傳媒

大衛有施用海洛因前科,去年6月才假釋出獄回家。9月時,接受地檢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類陽性反應」、「可待因陽性反應」。大衛說,不清楚為何尿液會有嗎啡反應,也許是因為他有喝A牌咳嗽藥水的習慣,而且在接受採尿的前晚跟當日早上都有服用,共喝了108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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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筆錄都可以記錯 檢察官,你累了嗎?

  • 2015-09-23
  • 法操司想傳媒

1993年時,國有林地移交林務局管理,許多農民失去生計,也因此組成「台灣農努聯盟」來爭取權益,並找中興大學吳明敏教授協助,當時吳教授亦為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2008政黨輪替後,吳明敏被控貪汙、施壓,讓原意為幫助農民的吳明敏,政治生涯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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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以不適用法條起訴 檢察官刑法有唸懂嗎?

  • 2015-09-22
  • 法操司想傳媒

本案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 阿聖將小吳的裸照及附有寫有「淫亂家庭、姦情」等語的信件,寄到小吳的家中,《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指以文字或圖畫「散佈」汙衊他人名譽,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就會構成,但是誹謗罪的成立,還是在於是否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存在,且所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也是想要把損人名譽的事實,傳播給一般大眾所知。而所謂「散佈於眾」的意圖,就是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的意圖。而本案檢察官認定阿聖寄信小吳家中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是有法條適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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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監督司法】四問頂新越南油案檢察官 此案辦得問心無愧嗎?

  • 2015-09-17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在8月12日上午開始,經歷了21小時馬拉松式的言詞辯論過後,將於11月27日宣判。 法操司想傳媒實際跟著旁聽審理庭長達半年時間,在第一審判決結果未出爐前,誰也不知道合議庭的認定會是如何,但在此我們先撇開對判決結果的預測,回顧一下本件彰化地檢署的表現,此案辦成這樣,真能無愧「食安英雄」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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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監督司法】徐自強若無罪定讞,檢察官不用負責嗎?

  • 2015-09-16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

​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所涉死者死亡時間為1995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恰好在距離案發20年後的9月1日判決。此無罪判決一出,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共同被告的證據能力問題?法院怎麼這麼久都還沒審理完?人到底是誰殺的?當然有很多人不禁想問,如果經過這麼久的審理,結果徐自強無罪定讞,那當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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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沒有現貨就不算販賣禁藥?!

  • 2015-09-1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在臉書網頁上經營日貨代購社團,在網頁上陳列禁藥「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 「A牌感冒藥錠」及「B牌感冒藥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成分,發現這兩種感冒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小林承認他有在網頁上刊登這兩種藥的購買資訊,但在網頁上是表明請別人在日本購買後帶回,是日貨代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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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佔用他人土地,是竊佔還是侵占?

  • 2015-09-12
  • 法操司想傳媒

阿宏知道北投區有一塊空地是國有土地,但是卻在未取得國有財產署同意下,無權佔用了快一年,直到國有財產署人員發現後,要求阿宏拆除鐵皮屋,返還該土地,可是阿宏卻置之不理。 不久後,國有財產署將該土地出售給阿明,阿明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就要求阿宏趕快把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然而阿宏仍聽而未聞,繼續霸占使用該土地。 檢察官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起訴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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